十八世纪时期巴哈马的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建立

人气 3675   2012-10-22 15:54

罗杰斯在驱逐海盗和恢复贸易方面,确实有所建树,为此,英王乔治一世于1722年赐给他一项加盖国玺的褒奖状,尽管如此,1734年初,当理查德·菲茨威廉到职接任时,该殖民地的境况一定还是令人沮丧的,由于他对罗杰斯任期以前的海盗骚扰毫无所知,他个人幻想的破灭在行动上强烈地反映出来了,他跟许多业主总督一样,不得不采取讥消和贪婪的做法,到了后来,大失众望的必然结果,使得他被控告到了伦敦,并由别人接替其职。

但是,菲茨威廉没有觉察出,使该殖民地彰着它现行体制发展的过程已经开始了,正如十八世纪的情景所展示的,总督的个人作用是渺小的,而社会舆论,即反映着显著地方利益的情续却占着较为重要的地位,罗杰斯死后,在四个总督任期内所形成的体制,和现行的巴哈马体制相比较,除了1841年总督的政务会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实行分立以外,它们之间并无很大的差别,众所周知,1718年以来,巴哈马群岛便是英属直辖殖民地,皇家谕告曾表示,总督代表国王,掌管直辖殖民地的行政、财政和司法等事务,而民选的议会则处于下层地位,相当于英国的市议会,其职责是议决适应殖民地急需的各种法令及条例,但是,巴哈马人决不认为自己完全从属于王室的特权,因而在两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坚持了争取较多自治权的斗争,这两个主要因素是:一、英国政府部门的无能和冷淡,二、在英国本国内对王室特权的反抗,国王枢密院自认有全权处理殖民地事务,但在整个十八世纪中,它却未设立一个相应的正式机构,在这个期间,围绕着权限问题,它曾与国会进行长期而无望的斗争,终于导致向下议院负责的现代内阁的产生,枢密院虽能规定境界和排解争议,但它的最重大的权力却是任命殖民地的官吏,英王过去和现在都通过它任命总督、秘书、检察长、司库或总收税官、审判长、保安司令和关税征收员,这些官员始终按照英王旨意行事,并单独地向英王负责。枢密院只能否决有关殖民地的法令,而没有议决这些法令之权,英国国会多疑善防,连枢密院的这种权力也不予以承认。

据A·B·马尔科姆所述,国会本身虽然保留着为殖民地立法的权利,但带有讽刺意味的是,它从未针对巴哈马群岛单独地制定过一道法令,这可能是由于那些岛屿的地位显得低微,事实上,英国的国内法令如果在巴哈马群岛生效,那就一定是由当地议会再用法律规定下来的,1799年的巴哈马条例,是用来确定“英国法令有多少可在巴哈马群岛施行”,其中列举了一般习惯法、特权法案、官吏宣誓及考核条例、个人自由权利法案以及一百九十二项特定的法案,那些法案是从中世纪以来就制定的,其中包括1729年以后议决的二十九项,那些可适用的法案都是被列举出来的,这样无非确认了殖民地立法机构对独立性的要求,虽然那时英国国会坚决主张殖民地的法令不得与英国法令有任何抵触—这一原则早已在1629年希思的授地状或1688年布里奇斯的委任令里有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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